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4-05 来源:

吉人社字[2009]159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员劳动人事局:

  近一时期,部分地方和用人单位就退休审批条件及待遇等又反映了一些新问题。为规范统一全省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以个体身份参保且无用人单位工作经历的,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其出生时间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本人申请,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上年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并从办理手续下月起领取养老金。

三、对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改制为民营企业后继续从事原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定期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从事原特殊工种的年限可以累加,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特殊工种且达到规定年限,现在民营企业工作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办理提前退休。

四、根据吉政发〔199822号文件第五条第(十)款规定及吉人社工字〔200911号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因病退休年龄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

五、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间计算,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发放,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参加调整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事关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与广大参保人员利益密切相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不断完善退休审批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对提前退休人员,经初步审核后,应定期在网站上公示拟退休人员相关信息,并将公示结果通过到网站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要与网站公布情况进行核对,防止部分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养老保险基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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