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5 来源:

吉人社函字〔2013295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部署,现将《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身份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1122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身份认定办法

 

  为推进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程,准确认定原来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妥善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合理认定职工身份;

  (三)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认定范围及对象

  经企业所在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机构办公室审核界定同意,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企业中,截至企业改制时仍在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录用手续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

  三、认定程序

  (一)经企业所在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机构办公室审核界定同意后,企业应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职工名单先期进行公示。

  (二)公示结束后,由企业携带以下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工身份认定申请:

  1、申请职工身份认定的报告;

  2、企业所在地区改革领导机构办公室出具的企业性质界定意见;

  3、企业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

  4、经主办国有企业或原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职工名册;

  5、职工个人档案(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职工录用手续);

  6、填写完整的相关表格(《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身份登记表》;《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关于进行职工身份认定的申请后,应根据职工档案中原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职工录用手续和相关资料对职工身份进行认定。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身份进行认定后,在填写完整的有关表格上签章,并将签章后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身份登记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

  (五)企业应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报企业所在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机构办公室。

  四、认定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在对职工身份进行认定过程中,要本着对职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负责的精神,详细审核职工档案及相关原始材料,杜绝因职工身份认定工作不严谨而引发职工群访现象。严禁企业和有关部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有违公平及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发生。对侵害职工权益和干扰企业改革的企业、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只适用于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中的职工身份认定工作。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身份登记表 (略)

   2. 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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