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5 来源:

吉政办明电〔2015〕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多缴多得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二、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三、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110%和12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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