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赵某,男,26周岁,没参加过工作,也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现在想以个人身份参保可以吗?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答:如赵某是舒兰市户口或持有市本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居住证均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即未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且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自己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所需材料:舒兰市户口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即可到社保大厅办理参保;非舒兰市户口人员需持舒兰市公安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到社保大厅办理参保。
二、孙某,男,32周岁,2015年1月开始在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12月离职。现在想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可以么?
答:可以。孙某属于个体续保缴费,即之前已在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若截至2017年12月末,个体续保人员累计中断缴费已超过36个月需按照“双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所需材料: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保大厅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即可办理续保缴费。
三、周某,女,48周岁,1992年至2001任职于本市某厂,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现在想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可以吗?
答:可以,周某属于漏保人员参保,即应依法依规参保而未办理参保手续且能提供真实职工原始档案(包括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的人员。
所需材料: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职工原始档案(或于就业局复印加盖与档案原件一致印章的职工原始档案复印件)到社保大厅进行登记,个人原始档案经我局业务审核齐全无误后方可办理参保、补缴。
四、李某,男,2005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保费交到了2015年,之后就没交过,也未向我局递交缓缴申请,现在可以一次性补齐2016年至2020年共计5年的保费吗?
答:不可以。按照吉人社联字〔2017〕105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各类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应当按年度连续缴费。因个人原因自行中断的缴费年限,不能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进行补缴。因此李某只可以补缴2018年1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
五、王某,男,1963年5月出生,今年57周岁,此前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还有3年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一次性补缴12年的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正常缴纳3年然后领取养老金么?
答:不可以。按照人社部发〔2016〕132号、吉人社联字〔2017〕105号文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王某只能从申请办理参保缴费当月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满15年(180个月)方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六、王某,女,1968年5月出生,2010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截止目前已参保缴费11年。到2023年王某将满足55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继续按年度缴费,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180个月),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二是《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继续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满15年(180个月)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三是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的结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因此王某可选择继续按年度缴费,缴费至2024年、缴费满15年(180个月)即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以上两种方式均不选择,王某可以向我局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回。
七、我是某单位在职职工,在单位上班已经五年了,但是单位一直没有给我办理参保手续,现在我正在跟单位打官司,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参保缴费?
答:因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社会保险争议,而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凭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可以按规定补缴。
八、李某2010年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疫情影响、家庭收入等原因李某暂没有能力缴纳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李某可以待经济条件允许时补缴今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么?
答:李某需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到我局社保经办大厅签订缓缴协议,申请缓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最长可以申请缓缴3年,自申请的下一年开始算起,即李某可以选择缓缴3年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 按照吉人社联字〔2017〕105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以后,由于个人就业或家庭收入等原因造成当年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仍有连续缴费意愿的,可以在当年缴费期内向我局提交书面缓缴申请,可以暂缓缴费,最长可以申请缓缴3年。缓缴期结束后如参保人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视为个人违约并自愿放弃该缴费年度的缴费权益。对中断的缓缴年限,我局不再受理补缴业务,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计为缴费年限。已经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在缓缴期未结束前,不能再次申请缓缴。因此,李某需在缓缴期内正常缴纳2020年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若出现中断无法补缴。直至李某在缓缴期结束(包括缓缴到期和提前缴费两种情况)后,方可再次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