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1 来源:

吉人社联字〔2016〕2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 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2%阶段性降至1.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新费率从2016 年5 月1 日起执行,期限为两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6 年6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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