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3 来源:

吉人社联字〔2017〕2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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