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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21号)文件规定: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各地区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784元/人.月上调为960元/人.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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