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办理社保转移,出具转移手续只能提现95年以后的缴费情况,可以正常录入系统,而95年以前的缴费明细没有,无法在转入地正常录入,而转入地要求有正规的打印的转移明细,而四平这边又办不了,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呢?办理缴费凭证时,缴费凭证显示的缴费也是从95年以后算的(38个月),也体现不了95年以前的缴费时段,而缴费时段却写着从91年开始缴费,所以转入地这边解读时也是前后矛盾,一头雾水。这样不规范的缴费证明开到外省去是不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您好,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规定,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时间是从1995年7月1日开始实施,1995年7月1日以前参保人员个人首次缴费时间不尽相同,凡在1995年7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之前实行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多数地方是按照固定额缴费,没有记载缴费基数。因此,参保人员在计发养老金时,使用1995年7月1日以后各年度的缴费基数来计算指数。1995年7月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以上情况,对我省转入人员在计发养老金时,建议转入地社保局以建立个人账户之后的各年度缴费基数来计算指数。根据您的描述,1991年参加工作并开始缴费,1991年至1995年7月为建账前缴费,在办理跨省转出业务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外转移接续信息表》显示的缴费明细会从建立个人账户时开始,对于建账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在备注栏中显示,且一并转移。依照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第六条规定:“部分地区已将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并累计计息的,此部分应随个人账户基金一并转移。在备注栏中标明包括建账前个人缴费。”我处在《信息表》已有体现,且《信息表》的打印是由省系统统一设定,其格式经办人员无法在前台修改,由于部分省份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同,外省在录入《信息表》确有困难的,我处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信息表》部分信息进行手工修改,或是单独对某些问题出具情况说明。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打印,依照人社厅函﹝2019﹞185号,第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无需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在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提出转入申请,不再单独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不再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次,对于参保人的省外转入信息,以最后《信息表》的信息录入为准。如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434-12345进行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