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家属工”和厂办大集体职工参保续保办法相关政策说明
发布时间:2011-07-25 来源:

  全省“五七家属工”和厂办大集体职工参保续保推进工作会议在长春召开,会上,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骆德春对相关政策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五七家属工”参保政策

 

  “五七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在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以及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经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一)关于申请参保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

 

  将申请参保人工作时间设定在1995年1月1日前,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企业用工不再受计划调控限制,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即可参加社会保险。

 

  (二)关于申报问题

 

  《办法》规定,申请参保人由企业或行业统一组织在企业所在地申报;企业和主管部门已不存在的,由个人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申报人必须提供能证明身份的原始资料,否则因其企业和主管部门均不存在而无法对其身份进行听证认定。

 

  (三)关于资金筹集问题

 

  《办法》规定,解决“五七家属工”参保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

 

  第一,个人缴费。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缴费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参照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平均寿命73周岁的指标,确定不同年龄人的缴费水平。73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缴一个定数,即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全省平均5770元左右),73周岁以下人员,其年龄距73周岁越长缴费越高,主要是因为参保时年龄越小领取养老金时间越长,因此缴费就相应地增加。

 

  第二,企业、行业单位缴费。为体现企业、行业单位改善民生的责任和义务,《办法》规定应按其参保人缴费总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全部计入统筹资金。鉴于“五七家属工”的身份界定困难,同时,为了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在缴费和补助方面分类做了规定。对有原始资料的申请参保人,配套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缓缴,期限为三年;对无原始资料、经企业认定小组听证的申请参保人,应一次性缴齐。筹资数额较大的(超过千万元的),可分两年缴齐。中直、省属企业、行业需一次性到位。

 

  第三,政府缴费补助。《办法》规定,企业、行业单位确无缴费能力或因转制关闭破产等原因无力缴费的,由原企业隶属的同级政府给予缴费补助。企业已不存在,由个人申报的符合条件人员,其缴费补助也由申报地政府承担。

 

  (四)关于养老金计发

 

  1、待遇核准。按照政策设计,全省“五七家属工”平均月养老金为481元。73周岁及以上人员不设立个人账户,73周岁以下人员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2、待遇项目。《办法》规定,“五七家属工”参保后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里指的待遇有三项,即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3、待遇调整。《办法》规定,“五七家属工”的待遇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进行,但不参与工龄项目的调整。由于“五七家属工”不属于正式用工,没有国家承认的工龄,无法参与工龄的计算和调整。

 

  4、享受待遇时间。《办法》规定,“五七家属工”缴费和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7月份以来,我省在10个县市、1户企业开展了试点,全省铺开后,具体操作有一个时间跨度,为避免参保享受待遇的时间有先有后,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因此规定了缴费和参保的统一时间。

 

  (五)关于参保人员规模控制问题

 

  《办法》的基本政策是按16.9万人设计的。由于“五七家属工”身份界定困难,参保人数的控制就很关键。我省下发的各地参保控制指标,是按照1994年底各地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测算的。各地要严格按照控制指标掌握。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先易后难,稳妥推进。

 

  二、厂办大集体职工参保续保政策

 

  (一)关于企业和人员范围问题

 

  我省是经国家批准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参保续保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改革的进程。现在出台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参保续保政策是加快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进程的优惠配套政策。因此,该政策的覆盖范围就只能是厂办大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办法》中规定的企业和人员范围条件,是按照《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范围界定暂行办法》(吉国企改〔2006〕64号)和《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身份认定暂行办法》(吉国企改〔2006〕65号)表述的。具体地讲,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由原国有企业批准并出资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它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政策覆盖范围影响到财政承债规模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应该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企业和职工进行界定。

 

  (二)关于欠费企业补缴保费问题

 

  《办法》对欠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补缴欠费实施两项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清欠,减轻企业补费压力。一是对有补缴能力的企业一次性补缴欠费50%的,其余部分由政府承债。二是免除欠费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大的滞纳金。

 

  (三)关于无能力缴费企业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问题

 

  《办法》对以下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欠费企业已经破产、歇业或“三无”,其企业职工从欠费之日起按照个体劳动者参保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二是未参保企业职工,可从本人应参保时间起,按个体劳动者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四)欠费企业中漏保职工的参保续保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企业经营状况的急剧变化和职工的快速流动等情况,一些参保欠费企业中存在一部分应参保而未参保职工,即我们统称的漏保职工。《办法》对这部分人参保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企业有缴费能力的,漏保职工按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参保政策补费参保;企业确无能力缴费的,漏保职工按个体劳动者参保政策参保缴费。从而明确了漏保职工的参保政策,完善了养老保险制度,增加了养老保险政策以人为本的内涵。

 

  (五)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参保续保问题

 

  厂办大集体企业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尚未参保或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企业和个人欠费,二是本人属漏保人员,三是所在企业未参保。对上述一、二种情况,《办法》给出了两个选择: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即可按照个体劳动者参保政策补缴保费,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按《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9〕57号)规定参保。对第三种情况,《办法》规定应按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参保。

 

  (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续保后领取待遇问题

 

  《办法》对符合条件人员的待遇调整和发放待遇时间都做了相应规定。待遇核定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计算,享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待遇调整政策。从缴齐养老保险费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不补发。

 

  (七)政府承债的偿还问题

 

  《办法》规定政府承债采取参保人员“到站下车”的方式偿还,目的是摊薄政府的承债规模、缓减偿债压力。各级政府要依据当年退休人员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的欠费额度,安排落实偿还资金,以避免影响退休人员领取待遇和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同志们,厂办大集体职工和“五七家属工”参保续保工作,是实施“富民工程”的重大举措,关系全省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这次会议的统一部署,特别是振吉副省长的讲话要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强化协调,狠抓落实,把这两项惠民的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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