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
吉政办明电[2015]48号
关于公布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98] 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 28号)有关规定,参考2014年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实际一年期存款利率和做实个人账户综合运营收益率等项因素,经省政府同意.确定2014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3. 25%。 账户已做实部分和未做实部分均按记账利率计息。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0日
省区市政府
省区市人社部门
市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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