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应发数”与“实发数”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1-07-18 来源:

    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是“收付实现制”,以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实际发生数为准。

    有些单位依据财务“权责发生制”往往会提出,某一笔奖金是下一年的春节奖,属提前支付,不应统计在当年的工资总额发生数中。需要强调的是: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

    所谓实发数关键在时点,一是指报告期内实际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而不是已提取未支付或可提取的工资;二是不包括报告期应发未发的工资。

    还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指的实发数不能理解为应发工资中去除代扣项目后职工实际所领取的现金。

    个别企业将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现金统计为职工工资总额,这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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