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1号)
一、省政府出台“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策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完善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坚持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突出基本养老金计发与实际缴费年限相挂钩、缴费基数与个体保障需求相适应的激励措施,进一步鼓励参保缴费,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利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利于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健康发展。
二、多缴多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答: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主要有两个方面调整:
1.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2.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三、参保人员具备什么条件,可适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策?
答:主要有三个条件:
1.2015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
举例1:孙某,男,1955年5月出生,1997年1月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个人一直连续缴费,2015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完退休手续,在计算待遇时是否符合此政策?
答:按文件规定,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必须累计满20年。孙某连续缴费至2015年5月,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为17年零4个月,不足20年,不符合该政策。
举例2:吴某,男,1955年12月出生,1973年2月参加工作,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并一直缴费,2015年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完退休手续,是否符合此政策?
答:企业职工吴某,按规定连续缴费至2015年1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42年,视同缴费年限为22年零5个月,实际缴费年限从1995年7月开始计算,至2015年1月为19年零7个月,实际缴费年限按照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的办法,确定实际缴费年限为20年,吴某符合增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条件。
四、如何解读“本人实际缴费累计超过20年”这一原则?
答:实际缴费累计超过20年是为了更加清晰地体现出参保人员长缴贡献率的认可,保障多作贡献参保人员的权益,只有超过这一时间界限的参保人才能享受到更多回报,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五、现行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六、符合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策条件退休人员、缴费累计超过20年的,本人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多少?
答: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
举例:李某,2022年退休,实际缴费25年,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多少?
答:李某缴费年限为25年,计发比例每年增加0.15%,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0.75%。
七、符合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策条件退休人员,缴费累计超过25年至30年以上的,本人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多少?
答: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举例:赵某2025年退休,实际缴费28年,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多少?
答: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分段计算,其中:缴费年限21-25年的5年部分,计发比例每年增加0.15%,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0.75%;
缴费年限26-28年的3年部分,计发比例每年增加0.2%,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0.6%;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累计增加1.35%。
八、过渡性养老金提高计发系数适用于什么条件的退休人员?
答:1995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5年1月1日以后退休、实际缴费年限超过20年,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九、视同缴费年限是否作为享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
答:1995年7月1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作为享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参与计算。
十、符合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策条件退休人员,个人实际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能享受到哪些回报?
答:可从两个方面享受到回报:
1.实行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基本养老金与实际缴费年限挂钩,个人实际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比缴费满15年未超过20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比例递进增加,缴费年限越长,增加养老金计发比例越高。
实际案例:刘某,男,2015年3月退休,1973年3月参加工作,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并一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42年,实际缴费年限19年9个月,已办理退休手续,该人是否符合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策条件?与原政策相比每月增加多少养老金?
答:该人实际缴费年限19年9个月,按照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的办法,确定实际缴费年限为20年,符合增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条件,两项合计每月增加养老金243.23元。
表1:该人增加计发比例、系数和金额明细表:
单位:元
增加 项目 |
累计缴费年限 |
原计算办法 |
现计算办法 |
月增加额 |
|||||
计发比例和 系数 |
计发 金额 |
历年增加计发比例 |
增加 计发比例 和系数 |
计发 金额 |
|||||
21- 25年 |
26- 30年 |
31- 42年 |
|||||||
基 础 养老金 |
42年 |
1% |
1172.38 |
0.75% |
1% |
3% |
4.75% |
1304.97 |
132.59 |
过渡性 养老金 |
1.2% |
663.88 |
---- |
1.4% |
774.52 |
110.64 |
说明:1.基础养老金=(上一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2.过渡性养老金=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或1.4%)
表2:该人月增发养老金情况表: 单位:元
姓名 |
参工时间 |
退休时间 |
原计算办法养老金 |
现计算办法养老金 |
月增加养老金 |
||||||
基 础 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 |
个人 帐户 |
合计 |
基 础 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 |
个人帐户 |
合计 |
||||
刘某 |
1973.3 |
2015.3 |
1172.38 |
663.88 |
185.29 |
2021.55 |
1304.97 |
774.52 |
185.29 |
2264.78 |
243.23 |
2.实行与养老金调整挂钩。按照省人社厅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规定:
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25年)以下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36年(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5元。也就是说,按缴费年限分段计算,缴费年限越长,增加养老金越多;
‚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4年底本人月养老金的1%。也就是说,退休时养老金高,调待增加就多。
十一、为什么当地实行社会统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前的个人缴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作为享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
答:《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社保委发[1995]1号)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至建立个人账户制度期间,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这段时间已经参与过渡性养老金计算,不能再计算为享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按我省统一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从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制度时间即1995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企业人员、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出、军队转业或复员的,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参加工作或参军,其实际缴费年限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时开始计算;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后参加工作或参军,其实际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或参军的时间开始计算。
十三、外省转入人员的实际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答:外省转入人员原则上按原参保地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实际缴费年限的起算时间,由于各地区有区别,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实际缴费时间为准。
十四、以个人身份参保现有多少个缴费档次?
答:现共有5个缴费档次。按文件第三条规定,我省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在原60%、80%、100%三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再增加110%、120%两个档次,并从2015年1月起实行。
十五、以个人身份参保,选择缴费基数较高档次对养老金的影响?
答:文件规定增加了110%和120%两个缴费档次,通过增加缴费档次,使个体参保人员能够有更多缴费空间,满足参保人员享受较高养老保险待遇的意愿。
十六、“多缴多得”文件从什么时候起实行?
答: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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