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个人注销登记)
二、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应有三个以上知情人(包括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人)签字,并注明死亡时间;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2、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县 (市、区)社保局办理注销登记。
3、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县 (市、区)社保局办理注销登记。
三、办理流程
根据注销登记的具体内容,参保人员死亡的家属携带相应材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申请,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已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到社保局提出注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省区市政府
省区市人社部门
市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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