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跨省转入)
二、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符合转入条件人员需提供:
1、省外异地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
3、参保人员户口本原件;
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参保单位的符合转入条件人员需提供:
1、省外异地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
3、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备案名册原件;
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特殊说明:
办理时需要携带单位公章。
文件携带齐全后在社保局二楼大厅企业职工参保科业务窗口办理。
四、常见问题解答:
凭《缴费凭证》及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转移业务后,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已转移到异地社保局?
针对省外转移人员,我局审核其《缴费凭证》及相关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向我局发出《信息表》及划转转移基金,我局收到《信息表》及划转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接续业务。
2. 跨省转入人员,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含)3年,此情况我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才能接收?
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3. 对方社保局没有收到我方发出的联系函时怎么办?
重新向对方社保机构补发联系函。
4. 当省外转入人员信息表错误时怎么办?
与对方社保机构核实、改正,对方社保局重新补发信息表。
省区市政府
省区市人社部门
市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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