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个人省内异地转出)
发布时间:2018-08-29 来源:

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个人省内异地转出)

二、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提交材料;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信息系统接收转入人员信息;转入地社保局向转出地社保局寄送材料;转出地社保局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局,终止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社保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保局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信息。

四、常见问题解答

1、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2、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3、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责任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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