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个人跨省转出)
发布时间:2018-08-29 来源:

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个人跨省转出)

二、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4.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本人困难群体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可通过部门核验获得)。

三、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提交材料;转入地社保局审核,向转出地社保局寄送材料;转出地社保局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局,终止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社保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保局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信息,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

四、常见问题解答

1、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2、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3、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需要同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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