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3 来源:松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各参保单位:

  经公示符合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请尽快到市社保局办理人员增减,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提出延期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申请,无需履行抵质押相关程序。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市社保局在与参保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后,办理参保单位缓缴,并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标识登记,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在2020年12月底前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超期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2021年1月1日至补缴欠费到账前的滞纳金。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特殊工种和病退除外),可由参保单位或个人采用自主申请的方式填写《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初审预核申请承诺表》,暂由市社保局对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缴费记录完整的参保人员,市社保局暂按上年度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初步核定并经本人确认后,从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预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疫情结束后,按照人社局审批的结果和新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实行多退少补,取消相应标识。对不符合退休条件人员,追回已预发的基本养老金,参保状态恢复至在职状态。

  

 

                                          松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5月30日

(责任编辑:松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刘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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