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来源:

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相关规定和吉林省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推进工作方案》要求,我市自2023年4月1日起,将以社会保障卡作为工伤职工身份凭证,实现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持卡直接结算,逐步利用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实现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具体发放方式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附件: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自2023年4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暂按以下规定办理,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一、工伤就医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发放对象为就医费用垫付方。 

  用人单位作为垫付方申领上述待遇时,需提交就医费用垫付证明(如住院押金票据复印件、工伤医疗费借据等)或工伤职工出具的授权委托。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老工伤按月发放的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1-4级工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等待遇,发放对象为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本人。 

  为便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1-4级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用人单位可与工伤职工签订代领代发协议后,代为领取伤残津贴待遇。 

  三、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待遇,发放对象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代为领取时,需另提交待遇代领承诺书。 

  四、在我市参保的工伤职工本人申领工伤待遇的,需使用本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到通化市社保局维护个人银行信息,以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五、重要提示: 

  1.未申报2023年缴费基数的单位,应及时申报缴费基数并补齐欠费。 

  2.从2023年4月起,各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人员增减变动业务,20日后的人员增减变动应及时办理,费用在次月做补收、补退。 

  3.每月20日前未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的单位视为无变化,由通化市社保局统一做缴费核定,用人单位无需前来办理核定业务,可自行在网上经办系统打印缴费核定单。 

(责任编辑: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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