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在市监部门登记的部分单位仍存在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或选择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请各单位核实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人员的相关情况,及时到社保局窗口或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未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等相关事宜。
咨询电话:0435-3653691
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拟稿:杨军
初审:张琦
复审:高悦 仲崇菲
终审:李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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