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对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予以一定支持,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帮助更多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现平稳退休。
关于人员范围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关于支付标准
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按照“先缴后补”模式落实政策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关于停缴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注意!
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拟稿:王程程
初审:杨宏颖
复审:褚绪 仲崇菲
终审:李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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