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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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为了迎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保权益不受影响,请各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等以个人身份续保人员于202110月末前补缴养老保险费,避免因相关政策变化等因素无法补缴。 

  因目前疫情形势仍然严峻,缴费人员足不出户即可使用支付宝APP、“掌上社保”APP社保核单功能,选择缴费区间及档次,再使用微信小程序中的“吉林税务社保缴费”缴纳保费。对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社保缴费核定业务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选择到社保大厅核定缴费区间及档次后到吉林银行和税务办税大厅缴费。咨询电话:0435-5739969 

  特别提醒:按相关政策规定,自2018年起,当年未缴费的,跨年不允许补缴。但受疫情影响,尚未缴纳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的个体缴费人员,可于20211231日前补缴2020年度保费。 

  

   2021108 

(责任编辑:通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于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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