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发布日期: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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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制度公平性,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吉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以上年末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基数,按4个月计发,其中2024年丧葬补助金按每人500元计发。已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方,补助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标准。其中对省定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区)政府按6:4比例分担;对各地自行提高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自行承担。

  丧葬补助金申领条件。领取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2024年1月1日起死亡的,其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同时符合领取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丧葬补助金申领方式。申领人应在领取待遇人员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并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

  (一)线上办理:网厅端、移动端。

  (二)线下办理:市、县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保险基层服务窗口。

  申领人办理注销登记领取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证明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人员失踪死亡证明材料、承诺书,以上材料提供一种即可。如以上材料均无法提供,应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应有三个以上知情人,包括领取待遇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人签字,并注明死亡时间);

  (三)死亡领取待遇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无法提供的,提供法定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书面承诺和相关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建立,使参加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较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障,有利于正向激励参保和引导预期,提升待遇水平,维护基金安全。

 

 

通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初审:于  童 

复审:崔传志 

终审:孙  雷 

(责任编辑:通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于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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