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基础操作手册
目 录
一、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业务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业务
三、参保单位合并、分立或注销业务
四、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业务
五、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业务
六、参保职工在职转退休变更业务
七、参保职工统筹内调转变更业务
八、参保职工停保变更业务
九、参保职工退保变更业务
十、新增人员参保登记业务
十一、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业务
十二、工伤保险事故备案登记业务
十三、工伤保险康复申请备案登记业务
十四、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备案登记业务
十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准支付业务
十六、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核准支付业务
十七、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核准支付业务
十八、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核准支付业务
十九、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厂的结算业务
二十、异地就医登记审核业务
二十一、转诊转院业务
一、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地中直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填写《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并向社保局经办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机关、中直单位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明;
2、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人的身份证原件;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业务流程
1、申报
1.1 窗口申报
经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到社保局窗口填写《吉林省工伤保险新参保单位登记表》进行申报。
1.2 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在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并上传所需材料的扫描件。
2、审核
2.1 窗口审核
2.1.1 初审 工作人员审核《吉林省工伤保险新参保单位登记表》与申报材料原件是否相符,对单位信息、风险类别(单位费率)进行确认后,录入系统。
2.1.2 复审 复审岗位对初审材料、录入信息、风险类别(单位费率)再次审核,给出复审意见。
2.1.3 审核 审核岗位做出最终审核意见。
2.1.4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新参保单位业务登记单》,与留存材料一并存档。
2.1.5 记入台账
2.2 网上业务审核
2.2.1 预审核 社保局经办部门对预申报信息进行预审核。
2.2.2 制单 预审核通过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在网上服务大厅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新参保单位登记表》,并携带相关材料至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业务。预审核未通过,网上告知原因重新进行预申报。
2.2.3 初审 社保局经办窗口审核网上上传材料与原件材料是否相符,同时可对上传信息进行修改。
2.2.4 复审 对初审材料再次审核,给出审核意见。
2.2.5 制单 打印预受理《吉林省工伤保险新参保单位业务登记单》。
3、审核
对新参保单位业务给出最终审核意见。
4、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新参保单位业务登记单》,并同步到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参保单位可在网上自行打印。
5、记入台账
(四)注意事项
按照项目险参保单位还应提供《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吉林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五)办理时限
限时办结:10个工作日。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业务
(一)受理条件
已参保单位。
(二)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在每年年初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期内,填写《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发放表》;
2、《单位人员名册》或《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3、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编办或人社部门确认的有关证明;
4、职工上年度工资台账,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6、参保单位将缴费基数信息录入生成电子数据,报送至社保局经办窗口。
(三)业务流程
1、申报
1.1 窗口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到社保服务窗口,填写《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进行申报。
1.2 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在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并上传所需材料的扫描件。
2、审核
2.1 窗口审核
2.1.1 初审 工作人员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和其他申报材料是否相符,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对单位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并符合基数申报规定的,进行本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2.1.2 复审 复审岗位对初审材料和录入信息再次审核,给出复审意见。
2.1.3 审核 对单位本年度缴费基数和初审材料进行复审,给出复审意见。
2.1.4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年度缴费基数核定业务登记单》,与留存材料一并存档。
2.2 网上业务审核
2.2.1 初审 社保局经办部门审核上传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上传信息是否准确。审核未通过,网上告知原因重新进行网上申报。
2.2.2 复审 对初审材料再次审核,给出复审意见。
2.2.3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年度缴费基数核定业务登记单》,并同步到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参保单位也可在网上自行打印。
三、参保单位合并、分立或注销业务
(一)受理条件
已参保单位需要合并、分立或注销的。
(二)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填写《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合并(分立/注销)登记表》,并向社保局经办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合并、分立、注销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并、分立、注销批准文件;
2、合并、分立单位的编制本。
(三)业务流程
1、申报
1.1 窗口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到社保服务窗口,填写《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合并(分立/注销)登记表》进行申报。
1.2 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在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并上传所需材料的扫描件。
2、审核
2.1 窗口审核
2.1.1 初审 业务人员审核《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合并(分立/注销)登记表》与申报材料原件是否相符,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录入系统。
2.1.2 复审 复审岗位对初审材料和录入信息再次审核,给出复审意见。
2.1.3 审核 审核岗位做出最终审核意见。通过后,对信息进行修改。
2.1.4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单位合并(分立/注销业务变更登记单》,与留存材料一并存档。
2.1.5 记入台账
2.2 网上业务审核
2.2.1 预审核 社保局经办部门对预申报信息进行预审核。
2.2.2 制单 预审核通过后,参保单位网上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合并(分立/注销)登记表》,携带相材料至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业务。预审核不通过,网上告知原因重新进行预申报。
2.2.3 窗口初审 社保局经办窗口审核网上上传材料与原件材料是否相符,同时可对上传信息进行修改。
2.2.4 复审 对初审材料再次审核,给出审核意见。
2.3 制单 打印预受理《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单位合并(分立/注销业务变更登记单》。
3、审核
对单位合并(分立/注销)业务给出最终审核意见。
4、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单位合并(分立/注销)业务变更登记单》,参保单位也可在网上自行打印。
5、记入台账
(四)办理时限
限时办结:10个工作日。
四、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业务
(一)受理条件
已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二)申报材料
1、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批准的变更事项文件、上级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2、单位法人变更需提供任职文件、法人身份证;
3、单位经费来源变更需提供相关部门批准变更文件、编制本首页;机关、中直单位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明。
(三)业务流程
1、申报
1.1 窗口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到社保服务窗口,填写《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业务明细表》进行申报。
1.2 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在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并上传所需材料的扫描件。
2、审核
2.1 窗口审核
2.1.1 初审 业务人员审核《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业务明细表》和其他申报材料,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录入系统。
2.1.2 窗口复审 复审岗位对初审材料和录入信息再次审核,给出复审意见。
2.1.3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业务登记单》,与留存材料一并存档。
2.2 网上业务审核
2.2.1 初审 社保局经办部门审核上传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上传信息是否准确。审核未通过,网上告知原因重新进行网上申报。
2.2.2 复审 对初审材料再次审核,给出审核意见。
2.2.3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业务登记单》,并同步到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参保单位也可在网上自行打印。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五、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业务
(一)受理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二)申报材料
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变更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三)业务流程
1、申报
1.1 窗口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到社保服务窗口,填写《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业务明细表》进行申报。
1.2 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在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并上传所需材料的扫描件。
2、审核
2.1 窗口审核
2.1.1 初审 业务人员审核《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和其他申报材料,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录入系统。
2.1.2 窗口复审 复审岗位对初审材料和录入信息再次审核,给出复审意见。
2.1.3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业务登记单》,与留存材料一并存档。
2.2 网上业务审核
2.2.1 初审 社保局经办部门审核上传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上传信息是否准确。审核未通过,网上告知原因重新进行网上申报。
2.2.2 复审 对初审材料再次审核,给出审核意见。
2.2.3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业务登记单》,并同步到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参保单位也可在网上自行打印。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六、参保职工在职转退休变更业务
(一)受理范围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填写《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登记表》,并向社保局经办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机关单位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前退休审批表或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退休审批表;
2、中央直属单位需提供干部退休审批表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
3、企业单位需提供退休资格审批表。
(三)业务流程
1、申报
1.1 窗口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到社保服务窗口,填写《吉林省工伤保险在职转退休人员变更登记表》进行申报。
1.2 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在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并上传所需材料的扫描件。
2、审核
2.1 窗口审核
2.1.1 初审 工作人员审核《吉林省工伤保险在职转退休人员变更登记表》和其他申报材料是否相符,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录入系统。
2.1.2 窗口复审 复审岗位对初审材料和录入信息再次审核,给出复审意见。
2.1.3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在职转退休人员变更业务登记单》,与留存材料一并存档。
2.2 网上业务审核
2.2.1 初审 社保局经办部门审核上传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上传信息是否准确。审核未通过,网上告知原因重新进行网上申报。
2.2.2 复审 对初审材料再次审核,给出审核意见。
2.2.3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在职转退休人员变更业务登记单》,并同步到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参保单位也可在网上自行打印。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参保职工统筹内调转变更业务
(一)受理范围
参保职工在工伤保险统筹区内进行单位调转的。
(二)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根据调转人员、调转单位类型,向社保局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调任审批表、调动审批呈报表、调动通知或商调表;
2、任免人员的任职文件或干部任免审批表;
3、录用通知书、录用审批表、招聘备案表或报道通知;
4、编外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
5、企业单位需提供调转人员劳动合同备案表、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
(三)业务流程
1、申报
1.1 窗口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到社保服务窗口进行申报。
1.2 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在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并上传所需材料的扫描件。
2、审核
2.1 窗口审核
2.1.1 初审 工作人员审核《吉林省工伤保险在职转退休人员变更登记表》和其他申报材料是否相符,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录入系统。
2.1.2 窗口复审 复审岗位对初审材料和录入信息再次审核,给出复审意见。
2.1.3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在职转退休人员变更业务登记单》,与留存材料一并存档。
2.2 网上业务审核
2.2.1 初审 社保局经办部门审核上传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上传信息是否准确。审核未通过,网上告知原因重新进行网上申报。
2.2.2 复审 对初审材料再次审核,给出审核意见。
2.2.3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在职转退休人员变更业务登记单》,并同步到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参保单位也可在网上自行打印。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参保职工停保变更业务
(一)受理条件
参保职工辞职、调转统筹外、解除劳动合同、判刑、失踪。
(二)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填写《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退(停)保登记表》,并向社保局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人员需提供个人辞职申请书、辞职申请表、辞职批准通知书;
2、调转统筹外人员需提供调转文件、调动审批呈报表、商调函、调动审批表;
3、违纪或判刑人员需提供法院判决书、纪检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和本单位出具的开除公职的红头文件;
4、人员失踪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单位出具关于失踪人员处理结果的文件、刊登声明的报纸、编制本人员减少页;
5、企业员工辞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备案名册。
(三)业务流程
1、申报
1.1 窗口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到社保服务窗口,填写《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停(退)保变更登记表》进行申报。
1.2 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在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并上传所需材料的扫描件。
2、审核
2.1 窗口审核
2.1.1 初审 工作人员审核《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停(退)保变更登记表》和其他申报材料是否相符,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录入系统。
2.1.2 复审 复审岗位对初审材料和录入信息再次审核,给出复审意见。
2.1.3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停(退)保变更业务登记单》,与留存材料一并存档。
2.2 网上业务审核
2.2.1 初审 社保局经办部门审核上传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上传信息是否准确。审核未通过,网上告知原因重新进行网上申报。
2.2.2 复审 对初审材料再次审核,给出复审意见。
2.2.3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停(退)保变更业务登记单》,并同步到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参保单位也可在网上自行打印。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九、参保职工退保变更业务
(一)受理条件
参保职工死亡。
(二)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填写《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退(停)保登记表》,并向社保局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死亡人员的地点在国外,则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要提供具有公证机关出具的翻译件。
(三)业务流程
1、申报
1.1 窗口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到社保服务窗口,填写《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停(退)保变更登记表》进行申报。
1.2 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在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并上传所需材料的扫描件。
2、审核
2.1 窗口审核
2.1.1 初审 工作人员审核《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停(退)保变更登记表》和其他申报材料是否相符,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录入系统。
2.1.2 复审 复审岗位对初审材料和录入信息再次审核,给出复审意见。
2.1.3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停(退)保变更业务登记单》,与留存材料一并存档。
2.2 网上业务审核
2.2.1 初审 社保局经办部门审核上传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上传信息是否准确。审核未通过,网上告知原因重新进行网上申报。
2.2.2 复审 对初审材料再次审核,给出审核意见。
2.2.3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停(退)保变更业务登记单》,并同步到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参保单位也可在网上自行打印。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十、新增人员参保登记业务
(一)受理范围
参保单位新增人员。
(二)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填写《吉林省工伤保险新增人员登记表》,并向社保局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新招录人员需提供录用通知书、录用审批表、招聘备案表或报到通知;
2、调转人员需提供调任审批表、调动审批呈报表、调动通知或商调表;
3、任免人员需提供任职文件或干部任免审批表;
4、军转干部或退伍人员需提供复原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和调配证;
5、编外合同制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
6、企业单位需提供调转人员劳动合同备案表、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
7、省直机关单位需提供编制手册人员增加页、到本单位的首张工资核定表;企业单位需提供近期工资表。
(三)业务流程
1、申报
1.1 窗口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到社保服务窗口,填写《吉林省工伤保险新增人员登记表》进行申报。
1.2 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在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并上传所需材料的扫描件。
2、审核
2.1 窗口审核
2.1.1 初审 业务人员审核《吉林省工伤保险新增人员登记表》与申报材料原件是否相符,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录入系统。
2.1.2 复审 复审岗位对初审材料和录入信息再次审核,给出复审意见。
2.1.3 审核 同一单位新增人员十人以上(含十人)的,需审核岗位做出最终审核意见。
2.1.4 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新增人员业务登记单》,与留存材料一并存档。
2.1.5 记入台账
2.2 网上业务审核
2.2.1 预审核 社保局经办部门对预申报信息进行预审核。
2.2.2 制单 预审核通过后,参保单位网上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合并(分立/注销)登记表》,携带相材料至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业务。预审核不通过,网上告知原因重新进行预申报。
2.2.3 窗口初审 社保局经办窗口审核网上上传材料与原件材料是否相符,同时可对上传信息进行修改。
2.2.4 复审 对初审材料再次审核,给出审核意见。
2.3 制单 打印预受理《吉林省工伤保险新增人员业务登记单》。
3、审核
同一单位新增人员十人以上(含十人)的,需审核岗位做出最终审核意见。
4、制单
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新增人员业务登记单》,参保单位也可在网上自行打印。
5、记入台账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五)其他事项
1、参保单位应在新增人员录用或建立劳动用工关系起30日内为新增人员申请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若超过30日,则需要对新进人员进行工伤费用的补缴,参保单位需填报《吉林省工伤保险职工参保登记补缴明细表》。
2、机关单位新增人员补缴条件:从到本单位首次核定工资执行月份的次月补缴到新增当月;企业单位新增人员补缴条件:从劳动合同备案名册中所标注的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月份的次月补缴到新增当月。
十一、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业务
(一)受理条件
已参保单位缴纳次月工伤保险费。
(二)申报信息
参保单位名称及编号。
(三)业务流程
1、企业
1.1 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可在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或窗口进行缴费申报,核定次月工伤缴费金额。
1.2 核定缴费 社保局财务系统自动核定工伤缴费金额。
1.3 制单 参保单位可在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或窗口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费征缴通知单》,按照缴费金额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到指定银行账户,一并留存征收单位缴费专用发票。
2、机关事业单位
2.1 申报 参保单位经办人可在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或窗口进行缴费申报,核定次月工伤缴费金额。
2.2 核定缴费 社保局财务系统自动核定工伤缴费金额。
2.3 制单 参保单位可在社保局网上服务大厅或窗口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并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一并留存征收单位缴费专用发票。
(四)相关事项
1、参保单位当月打印次月征缴单,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2、当月业务变更期以参保单位打印征缴单时间为止。
3、征缴单核定但尚未缴费,如有变更业务,可取消核定,业务办理完毕后,重新打印征缴单。
4、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征缴通知单中应缴金额,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若缴费未及时到账,影响工伤人员权益,单位自行承担。
5、转账缴费。参保单位缴存工伤保险费时需填写参保单位编号和缴存月份,避免由于单位名称不符,不能及时到账录入,影响工伤人员权益。
6、及时准确缴费。对未按征缴单缴存工伤保险费的(多缴或少缴),财务部门将无法及时入账,会导致参保单位欠费,欠费期间将封锁本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欠费若超过一个月,将再封锁一个月的待遇。
7、单位缴费到账情况可自行在网上经办服务大厅查询。
8、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金额在征缴单中体现。
十二、工伤保险事故备案登记业务
(一)受理条件
参保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发生和职工救治的情况,报社保局登记备案。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二)所需材料
1、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事故后,经办人填写《吉林省工伤保险事故备案表》(可网站下载,一式叁份),逐项填写信息;
2、经办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后报社保局经办窗口。
(三)办理流程
1、审核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提交的《吉林省工伤保险事故备案表》,查验信息填写、签字、盖章是否完整。查验后,社保工作人员签字盖章。三份表格,社保局与单位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单位保管,申请工伤认定时交工伤认定部门。
2、业务人员将《吉林省工伤保险事故备案表》信息录入《吉林省工伤保险快报系统》,保存纸质材料存档。
(四)相关事项
职工治疗工伤必须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须就近抢救治疗的可先就近治疗,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应转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如出现此类情况,业务人员应及时告知经办人。
十三、工伤保险康复申请备案登记业务
(一)受理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完成工伤康复评估的,可以提交工伤康复申请。
(二)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工伤康复评估报告。
2、吉林省工伤康复申请表。
(三)业务处理
1、登录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2、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登记单》交给参保单位经办人或工伤职工,告知工伤职工可持业务登记单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四)相关事项
1、到达康复期限后,需要继续康复的,应提前向社保局提供新的《工伤康复评估报告》和《吉林省工伤康复申请表》
2、工伤康复默认批准时限为1个月,终年长期康复的特殊人员可延长至3个月。
十四、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 备案登记业务
(一)受理条件
1、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配置辅助器具的。
2、到达辅助器具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
(二)所需材料
1、首次配置辅助器具人员应提供《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工伤人员身份证;
2、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更换年限的,经办单位或工伤人员应提供《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工伤人员身份证。
(三)业务流程
1、审核《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在经办系统中确认信息或更换年限无误后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登记单》。
2、工伤人员持《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登记单》及身份证等材料到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或更换。
(四)相关事项
辅助器具未到达更换年限的,如需更换,费用自理。
十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准支付业务
(一)受理条件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首发医疗费用。
2、经社保局审核同意发生的急诊、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3、因工伤住院治疗(含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的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二)所需材料
1、门诊费用
1.1 有效票据(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1.2 费用清单(票据上有明细可替代);
1.3 门诊病历手册;
1.4 如申报费用总额超过一万元,需填写《诚信承诺书》;
1.5 工伤认定书原件;
1.6 工伤人员及经办人身份证;
1.7 如单位未在社保局登记对公账户,需要单位授权委托书,填写单位对公账户;(关于对公账户,是否应由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免得经办人手填出现错误)
1.8 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住宿发票原件、乘坐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据原件(急诊、转诊报销时需要提供)。
2、住院费用
2.1 有效票据(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2.2 费用清单(票据上有明细可替代);
2.3 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印章):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住院手术的需提供手术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
2.4 工伤认定书原件;
2.5工伤人员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6单位授权委托书,填写单位对公账户。
3、伙食补助费
3.1 住院结算票据原件(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3.2 住院病历首页(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3.3 出院小结(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3.4 工伤认定书或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3.5 工伤人员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6 单位授权委托书,填写单位对公账户。
(三)业务流程
1、审核经办人所带材料,核对发票日期、病历日期、详单日期是否一致,是否使用医保卡,按系统必填项录入就诊和取款信息。
2、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登记单》交给参保单位经办人。
3、业务部门对申请报销费用进行核定,计算报销金额,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险报销凭证》(注意核实各项费用、总费用),逐级审核后,费用报销拨付单据等相关资料传递基金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
(四)相关事项
1、如申报费用总额超过一万元,需填写《诚信承诺书》;
2、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住宿发票原件、乘坐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据原件(急诊、转诊报销是需要提供);
3、如此次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实行差额赔付,在依法获得第三方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交通事故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必要件)、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未经法院判决可以不提供)、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做仲裁可以不提供)、第三方赔付明细(必要件);(2)其他事故类: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必要件)、第三方赔付明细(必要件)。
十六、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核准支付业务
(一)受理条件
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并且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工伤人员,可申报此项待遇。待遇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具体待遇项目根据工伤职工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核定。
(二)所需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工伤人员身份证;
5、单位授权委托书,填写单位对公账户;
6、如此次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实行差额赔付,在依法获得第三方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方赔付明细。
(三)业务办理
1、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材料完整的按系统必填项录入相关信息。
2、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登记单》和《工伤保险待遇拨付明细单》,交给参保单位经办人留存。
3、业务部门对伤残待遇费用进行核定,生成《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凭证》(注意核实各项费用、总费用),逐级审核后,费用拨付单据等相关资料传递基金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须对照系统的自动化完成度确定)
十七、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核准支付业务
(一)受理条件
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可以申报工亡待遇。主要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抚恤补助金待遇,具体支付项目根据待遇享受条件核定。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二)所需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2、居民死亡医学死亡证明原件;
3、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原件;
4、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以及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5、供养亲属是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6、单位授权委托书,填写单位对公账户;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相关事项
8、如此次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实行差额赔付,在依法获得第三方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方赔付明细。
(三)办理流程
1、审核材料完整性,按系统必填项录入就诊和取款信息等。
2、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登记单》和工伤保险待遇拨付明细单,交给参保单位经办人。
3、业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核定工亡待遇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生成《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凭证》(注意核实各项费用、总费用),逐级审核后,相关资料传递基金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
十八、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核准支付业务
(一)受理条件
与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签订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的工伤人员。
(二)所需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3、工伤人员身份证;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一式三份);
6、单位授权委托书,填写单位对公账户;
7、经办人身份证。
(三)业务办理
1、审核所需材料完整性,按系统必填项录入相关信息。
2、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登记单》和工伤保险待遇拨付明细单,交给参保单位经办人。
3、业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核定待遇支付标准,生成《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凭证》(注意核实各项费用、总费用),逐级审核后,相关资料传递基金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
十九、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和 辅助器具厂的结算业务
(一)受理条件
与社会保险局签订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厂家。
(二)所需材料
1、定点机构按时上报汇总结算表单;
2、住院结算的有效票据(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3、费用清单(票据上有明细可替代);
4、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印章):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住院手术的需提供手术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
5.辅助器具厂应提供《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和辅助器具发票。
(三)办理流程
1、工作人员受理定点机构的各项材料,核实后双方在《票据资料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业务部门审核各项材料,核对发票日期、病历日期、详单日期是否一致。
3、审核无误后,业务部门在工伤保险经办系统中录入各项信息,按政策规定核实报销金额,扣除违规费用,打印《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险报销凭证》,逐级审核后,将费用报销拨付单据等相关资料传递基金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
(四)相关事项
1、对于包干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签订协议内容进行监管和结算,费用结算程序应符合内控和财务相关规定。
2、社会保险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签订协议,留存一定比例的报销费用,待年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结算。
二十、异地就医登记审核业务
(一)受理条件
1、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
2、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
(二)所需材料
1、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
1.1 有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应提供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单位);无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加盖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
1.2 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加盖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加盖公章);
1.3 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1.4 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2、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
2.1 居住地户口簿(居住地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
2.2 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三)业务办理
审核参保人或经办人在服务大厅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生效后,方可在异地就医。
二十一、转诊转院业务
(一)受理范围
参保人员需要转外就医,经具有转外地就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所患疾病无法明确诊断或市内医疗机构无法治疗的。
(二)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加盖有效公章),如果转出医院无法提供病历,可提供病情介绍;
2、经办人身份证。
(三)业务办理
1、申请人病情符合转诊转院要求的,首先到定点医院(具备转诊转院资质)医保科(办)进行网络申报。
2、医院医保科(办)通过转诊转院网络申报系统,将申请人个人信息、转诊转院信息录入进行系统当中。
3、所有证明材料上传系统。
4、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生效后,方可转诊转院就医。
5、生成《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登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