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跑一次” 改革专题
通化县社保局-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05-29
来源:

 

通化县社保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 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条件:通化县境内未参保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正(副)本;

2.授权委托证明书;

3.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单位公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2.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 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条件:2014101日以后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现阶段无法办理)。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核发。

申报材料:

1.机构编制管理证或经编制部门出具的纳入编制管理范围证明材料;

2.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费渠道证明资料;

3.机构编制管理证、批准成立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工资核定表;

7.授权委托证明书。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二楼机关事业科(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735567

 

3.事项名称:参保单位注销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参保单位因 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申请条件:参保单位自营业执照注销、批准解散、撤销、“成建制转出”等情形发生时,在30日内到社保局办理注销登记。单位不能有欠费、在途、待转金以及未清缴的历史陈欠信息,单位下也不能有处于正常参保状态的人员。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核发。

申报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

2.单位公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4.事项名称: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参保单位名 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 5.《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四、进 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

申请条件:已在通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且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单位。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携带能够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如营业执照副本、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证明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证明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2.单位公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5.事项名称:职工参保登记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 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申请条件:与单位签订用工手续的单位职工。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    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2.    劳动合同

3.    职工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公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6.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的通知》(吉社保〔20187)

第三条:县(市、区)社保局负责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居保基金预算和决算、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级直接经办居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申请条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

办理程序: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

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参保登记申请,

提交材料;乡镇(街道)事务所进行初审;当地社保局

复核,进行缴费批扣。

申报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2.    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    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4.    存款凭条复印件,

5.    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二楼城乡居保科(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5

 

7.事项名称: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 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 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 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申请条件:在职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社保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1、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变更:身份证、户口簿、人事档案;2、参加工作时间变更:人事档案涉及申请变更项目的证件资料、人社局出具的《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认定书》、工资表及传票原件;如单位经办人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8.事项名称: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 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七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 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申请条件:通化县境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发放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人员。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社会保障卡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9.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 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 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 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 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 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申请条件:通化县境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发放账户信息变更需要维护的人员。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通化县转盘邮储银行办理)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10.事项名称: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 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申请条件:通化县境内参保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办理:1.与单位签订用工手续的单位职工。(要求与原单位已办理中断缴费) 2.与单位解除用工手续的单位职工。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职工档案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及劳动备案名册)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名册

3.单位公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11.事项名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 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 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 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 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 》。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 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 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申请条件: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申报制度。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实发工资额核定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工资按起薪当月实发工资申报; 2、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在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时,应按照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可经自愿选择政策规定内的其他档次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 3、当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   上一年度实发工资统计表、

2.   申报承诺书

3.   单位公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12.事项名称: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申请条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需要申请社会保险费延缴的参保居民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13.事项名称: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 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年……”。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 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申请条件:人员断缴且申请补缴的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      居民身份证

2.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名册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14.事项名称: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 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参保单 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申请条件:社会保险费发生欠费的企业及个人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15.事项名称:社会保险费缴纳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 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 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 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 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 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6.《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 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三条:“参保单 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三条:“……个体工商 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 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申请条件:缴费期内参保单位和本年度内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未缴费人员。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支付宝/吉林银行);2.经办(窗口/支付宝/吉林银行);3.办结。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16.事项名称: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申请条件:在通化县社保局参保缴费的参保企业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窗口);3.办结。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二楼档案科(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7508

 

17.事项名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申请条件:在通化县社保局参保缴费的参保个人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窗口);3.办结。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二楼档案科(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7508

 

18.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 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申请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已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窗口);3.办结。

申报材料:

1. 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二楼城乡居保科(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5

 

19.事项名称: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 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 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 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申请条件: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不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法院判决或满足受理条件的材料;

2.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20.事项名称: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 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申请条件: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2.下落不明不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124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科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法院判决或满足受理条件的材料;

2.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20.事项名称: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 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申请条件: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2.下落不明不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以上第124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科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法院判决或满足受理条件的材料;

2.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21.事项名称: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 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 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 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 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 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 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 存额……。 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申请条件: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

2、申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户口本或亲属证明);

3、领取人本人名下工商银行或邮政银行银行一类卡。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22.事项名称: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申请条件:已经享受养老待遇的享待人员死亡,无欠费,且享待死亡人员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可正常使用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   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

2.   申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户口本或亲属证明);

3.   死亡人发放待遇的银行卡/存折或社会保障卡。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23.事项名称: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申请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 ()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    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

2.    申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户口本或亲属证明);

3.    死亡人发放待遇的银行卡/存折或社会保障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二楼城乡居保科(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5

 

24.事项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申请条件:在本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流动就业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无满10年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在确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待遇领取地时,其户籍所在地以男50周岁和女40周岁前最后一个户籍所在地为准。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参保缴费凭证;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25.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 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 关事业单位的。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统筹范围内流动(现阶段无法办理)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调令或其他批准调出手续;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二楼机关事业科(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735567

 

26.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移接续关系证明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二楼城乡居保科(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5

 

27.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 关系处理。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跨制度流动的(现阶段无法经办)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调令或其他批准调出手续

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业务变更申报表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二楼城乡居保科(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5

 

28.事项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 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 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 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 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 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 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申请条件:1.转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 2.转出 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且不选择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城乡居保权益记录

3.个人参保证明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29.事项名称: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全文。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全文。

申请条件:在部队缴纳养老保险,户籍地及转入地均为通化县且参加养老保险项目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役军人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退役军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证明

5.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30.事项名称: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 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 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 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 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 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 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 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 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申请条件:通化县境内参保且与异地发生重复缴费人员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重复缴费证明

3.本人名下工商或邮储银行一类卡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31.事项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 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 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 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 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 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 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 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 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 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全文。

申请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单位已为当事人办理中断缴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本人名下邮储银行卡(通化县转盘邮储银行办理)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32.事项名称: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 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 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 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 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 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 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 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 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 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全文。

申请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身份为农民工,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单位已为当事人办理中断缴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本人名下邮储银行卡(通化县转盘邮储银行办理)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33.事项名称: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 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申请条件: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身份证;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34.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 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 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 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 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 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申请条件:通化县境内缴纳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且有转移需求人员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    身份证;

2.    职工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

3.    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35.事项名称:稳岗补贴申领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 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 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二、基本条件。……(二)企业申请稳 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 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5.《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全文。

申请条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及环保政策情况,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3.7%,单位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稳岗补贴申请表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36.事项名称: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 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申请条件:办理时必须与企业具有劳动关系,正常缴费人员,不欠缴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含已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月数,但不含0工资缴费记录),自20171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职工需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在四平社保局正常参保缴费,所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要能够在吉林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管理系统及国家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能够进行核查,若存在外地转移参保信息,在原参保地社保经未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1.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   居民身份证

3.   邮政储蓄银行卡(通化县转盘邮政储蓄银行办理)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保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37.事项名称:征收养老、失业保险费

事项类型:行政征收(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1028日通过)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1028日通过)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条件:参保单位及个人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38.事项名称:待遇支付、欺诈冒领稽核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1028日通过)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申请条件:依据公安、民政部门提供的疑似死亡人员名单进行稽核。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39.事项名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稽核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1028日通过)第五十八条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20032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20032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

申请条件:通化县境内参保单位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40.事项名称: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最多跑一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1028日通过)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75日通过)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第20)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申请条件:通化县境内参保单位

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2.经办;3.办结。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地点:通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团结路1788号)

咨询电话:0435-5222667

 

通化县社保局-办事指南.docx
(责任编辑:通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于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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