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1 来源: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7]10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完善基金收支政策,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 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7〕36 号)规定,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范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 号)规定,可按年度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三)已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年度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于各缴费年度中因个人就业和经济收入等原因当年无力缴费,但确有连续缴费意愿的,可以在年度缴费期结束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不超过 3 年的书面缓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按程序受理后,个人可以缓缴。在缓缴期满后仍未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业务,也不得以加收滞纳金的方式办理补缴业务。参保人员不能连续申请两个缓缴期。

  二、规范提前退休管理工作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提前退休资格认定行政管理权限,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各市(州)不得以委托、授权等方式下放或变相下放提前退休资格认定权限。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目录认定提前退休资格,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改变标准。

  (六)建立健全提前退休行政监督管理机制,每年省里统一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抽检覆盖率不低于上年或当年已办理认定手续的 30%,3 年内实现抽检全覆盖。具体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另行制定。

  (七)全省统一建立和实施提前退休工作备案登记制度。省和市(州)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企业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岗位变动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作为今后提前退休资格认定依据。

  (八)禁止越权制定提前退休工种政策。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政策制定权在国家,省及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均无政策制定权,各地不得以部门或部门内部联席会议等名义和方式为解决当地矛盾突破国家政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凡是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越权制定的政策,要立即停止执行,已经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自行按政策纠正规范,并妥善处理在规范过程中产生的矛盾。

  三、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

  (九)各地要按照“档案管理电子化、岗位备案规范化”的思路,积极探索建立电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参保人员电子档案管理服务系统,依托电子档案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伪造、涂改和增减档案要件内容现象的发生。

  (十)各地要积极推进参保人员档案社会化管理工作,协调当地档案管理部门,发挥和利用各地档案馆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功能,规范参保人员档案管理的存放、查询、借阅等工作流程,提升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效率。

  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实际工作中与国家和省政府文件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遇到重大问题时,当地人社、财政部门书面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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