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参保单位、失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稳岗减负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关于落实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80号)精神,现将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资格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生产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且参保主体为非机关事业单位;
2.截至上年末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出现净减员(忽略死亡、退休)或净减员率(忽略死亡、退休)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上年初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净减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惩戒”责任主体。
(二)返还标准
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大型单位按照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上类型已划为大型企业的,按照大型企业执行)等非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微企业,按照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单位类型按照现有划型结果确定。未划型的单位暂按中小微企业返还;划型确定或调整的,按确定或调整后的执行。
(三)返还方式
本年度稳岗返还首先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即无需参保单位提出申请,社保局通过信息比对筛选初步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待其通过网上、柜面等多种方式确认返还账户信息、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即可享受稳岗返还。
未进行账户确认的、单位账户信息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转为申请模式,可通过网上或柜面申请办理。
(四)受理期限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技能提升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以后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执行期内不受取得证书12个月内申请的时限限制(证书颁发之日起至12个月申领期满前缴费必须满12个月)。
三、失业补助金
(一)资格条件
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含2020年度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未申领、或已申领但累计享受未满6个月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失业补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实际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和实际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期限及方式
申领受理期限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可通过网上或柜面向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局提出申请。
(三)申请要件
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四)计发标准
失业补助金自申请当月计发、按月发放,最长可享受6个月(与2020年累计计算),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标准分两个档次:
1.累计实际缴费满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计发;
2.累计实际缴费不足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但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含转入、转出)。
(五)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止发放失业补助金。
四、阶段性失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一)资格条件
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含2020年度符合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条件未申领的、或已申领但累计享受未满3个月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申领期限及申领方式
申领受理期限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可通过网上或柜面向最后失业保险参保地社保局提出申请。
(三)申请要件
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四)计发标准
临时生活补助自申请当月计发、按月发放,期限最长为3个月(与2020年累计计算),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按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计发。享受临时生活补助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含转入、转出)。
(五)停发条件
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终止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业务咨询电话:0433-8512333-2
图们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
省区市政府
省区市人社部门
市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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