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开展专项稽核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19
来源:

     

关于开展专项稽核冒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问题的公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专项稽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社保202027文件要求对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办理注销手续退还多领的养老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后家属应当及时向社保局上报服刑情况暂停待遇发放退还服刑期间多领的养老金每人只能领取一种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经收到《通榆县违法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的参保人员及家属请在2021515日前到所属乡镇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多领冒领养老金返还业务。

三、逾期不返还的将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行为经告知催缴后仍拒绝返还养老金的,各乡镇核实确认人社局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参保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为避免受到法律制裁,请确有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及时主动、足额退回养老金

特此公告。

咨询联系电话0436-4295002            

通榆县公安局

通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430

(责任编辑:通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通榆县风电大路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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