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关于开展专项稽核冒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问题的公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专项稽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社保〔2020〕27号)文件要求,我县对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办理注销手续,退还多领的养老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后,家属应当及时向社保局上报服刑情况,暂停待遇发放,退还服刑期间多领的养老金;每人只能领取一种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经收到《通榆县违法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的参保人员及家属,请在2021年5月15日前,到所属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多领冒领养老金返还业务。
三、逾期不返还的,将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行为经告知催缴后仍拒绝返还养老金的,各乡镇核实确认后,由人社局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参保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为避免受到法律制裁,请确有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及时主动、足额退回养老金。
特此公告。
咨询联系电话:0436-4295002
通榆县公安局
通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