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发布日期: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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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申报流程。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于待遇领取人员死亡20日内携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或死亡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本的直系亲属提供户口本即可)、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至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所(或户籍所在社区)办理注销登记,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关系注销。

二、违法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回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属于冒领的城乡居保养老金。冒领的养老金按照规定予以追回,拒不返还的,社保局依法移交同级人社局基金监管部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处理,人社局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冒领人,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责任编辑:通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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