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发布日期:2021-07-1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供养亲属包括哪些人

供养亲属,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亲属是较直系亲属范围更大的概念,既包括血亲也包括姻亲,既包括直系亲属也包括旁系亲属,既包括生理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些亲属中谁有资格享受抚恤金,通过是否无劳动能力、主要依靠工伤职工生前抚养来确定。

根据劳动保障部20039月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的规定,工伤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具体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什么是直系亲属和供养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凡主要生活来源由职工提供的直系亲属,即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哪些直系亲属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该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该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该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满16周岁子女弟妹在中学学习期间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16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76]劳薪字95)规定,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16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4.满16周岁的子女在中专、中技学校学习能否继续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考虑到职工子女进入自费的中专、中技学校学习与进入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的情况和年龄大致相同,又均需职工继续供养。鉴于这种情况,企业职工子女在16周岁以前考入自费的中专、中技学校就读的,可继续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企业职工子女在16周岁以后考入自费考入大专、大学、中专、中技学校,不列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职工的残废子女弟妹年满16岁可否继续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1964年全总《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职工的子女、弟妹虽年满16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可继续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6.抚养长大的姑、伯、婶母及寡嫂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1964年全总《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如果职工自幼是依靠姑母、伯母、婶母、寡嫂抚养长大,现在她们未从事有报酬工作,需依靠职工本人供养者,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7.女职工的公婆能否列入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1964年全总《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女职工的丈夫去世后,公婆和自己的父母都靠她自己供养,但公婆不得列为直系亲属,生身父母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8.职工的岳父母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全总和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宇(81)184号文件,为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其女方父母的生活来源又确系依靠职工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但职工本人的父母则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9.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哪些劳动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和现行的有关规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可享受如下保险福利待遇:(1)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费。(2)职工因工死亡的抚恤费或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生活困难救济费。(3)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

(责任编辑:通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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