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补助金政策解答
按照《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36)号文件规定,“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政策下发后,大家都十分关注,下面通过几个实例政策问答,让大家深入了解失业补助金政策。
提问:我是2019年12月份从单位辞职的,当时告知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现在听说有失业补助金了,请问我能领取吗?
解答: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您是2019年12月份失业的,不是政策规定的时间段失业的,非常抱歉,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
提问:我是2019年失业的,2020年4月份领取失业金期满了,目前仍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我能领取失业补助金吗,一个月能领多少钱呀,能领多长时间?
解答: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在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前实际缴费满一年的,失业补助金为每月888元,实际缴费不满一年的,失业补助金为每月555元,最长均可领取6个月。
提问:我在2020年7月已经申领了失业补助金,之前一直在领取失业金,领失业金的时候医保费都是社保局给我代缴的,那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怎么办,也代缴吗?
解答:按照文件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重复申领享受。所以,您在领取失业金期满后就要持本人身份证到医保局大厅办理续保手续,社保局在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是不再代缴的。
特别提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具备领取失业补助金的资格条件: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