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能领多少?如何领?
还有哪些待遇?
失业金申领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3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失业金申领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
1.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10日内,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局应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县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由就业服务局为其发放《失业就业登记证》;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5.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本人邮政储蓄卡/折
(5)失业证复印件
失业金领取期间的其他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5种待遇:
1.由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给付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的规定执行;
4.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由吉林省人民政府规定;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