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社保动态 政策法规及解读 办事服务 互动平台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及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

  《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联字〔2015〕92号

   

  为做好《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5〕39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号)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取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经缴费的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国家规定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改革前在基层服务的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基层服务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划转至改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按国家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退休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国家规定的改革过渡期内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退休的工作人员,本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见附件1)中的基本工资,按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次核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四、改革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账户补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企业已建立企业年金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随同转出并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按企业年金规定享受待遇;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暂不转移并继续计息,退休时仍未转出的,按职业年金规定享受待遇。

  五、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由荣誉称号授予部门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不低于获奖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未领取一次性奖励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补贴标准按原基本退休费对应增发比例,分别为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1.6倍、2倍,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六、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可用自筹资金为编制外聘用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单位作为委托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做好协同配合,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准确把握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衔接。要从当地实际示出发,认真梳理和排查政策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对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3日

  

(责任编辑:admin_wqx)
上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服务热线
事业单位

地址:吉林省汪清县温州路968号    邮编:133200    吉ICP备05005982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4    版权所有: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公安备案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03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