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社保动态 政策法规及解读 办事服务 互动平台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及解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直各单位,驻吉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9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2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6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9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0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9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4. 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72.5元的,按72.5元执行。

  (四)其他事宜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若目前领取临时核定待遇,暂按目前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

  3.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在计算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时,过渡性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合并计算。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尚未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四、审批和发放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调整办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资金,组织发放实施。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新增养老金发放仍按照原渠道组织实施。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各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资金发放渠道做好新增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配合,做好资金调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0日

 

 

 

(责任编辑:汪清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孙学智)
上一篇: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制度转移接续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服务热线
事业单位

地址:吉林省汪清县温州路968号    邮编:133200    吉ICP备05005982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4    版权所有: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公安备案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03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