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4 00:00:00 来源:
吉人社联字
[2012]10
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1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
〕
5
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
,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
每人每月增加
125
元。
2.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
1.5
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年满
70-74
周岁的每月增加
20
元,
75-79
周岁的每月增加
40
元,
80
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
60
元。
2.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
500
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
450
元。
3.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局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比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审批发放按原办法实施。
五、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操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必须按要求在
2012
年
3
月
2
日前
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
1.201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201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3.201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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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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