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社保〔2020〕6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社会保险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现将《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制度转移接续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处)
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制度转移接续操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制度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5)39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第二条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
本办法中的机关事业单位是指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企业是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
(二)因辞职、辞退、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第三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制度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相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条 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重复缴费情形的,按“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局及时告知参保人员,确认保留相应时段缴费并提供退款账号,办理重复时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和个人账户本金退还手续。对经组织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按认定意见清理相应重复时段的参保缴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因辞职、辞退、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9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条 转入地社会保险局在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需要携带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协助或告知参保人员在网上经办系统(机关保)和网上服务系统、手机APP、自助服务终端等(企职保)下载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转出地社会保险局负责向转入地提供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凭证》;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起最迟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转移金额等信息有误的,由转入地社会保险局及时通过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告知转出地社会保险局,待转出地社会保险局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
(三)转入地社会保险局在收到《参保缴费凭证》后,及时通过转移接续平台向转出地社会保险局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在收到转出地社会保险局转出信息和转移基金起最迟15个工作日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向参保人员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局在经办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存在异议协商不成时,报请省社会保险局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