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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2号)

吉林省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22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要求,现就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相关政策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核定,江源区等6个县(市、区)平均工资按过渡实施标准执行;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核定。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的,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0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延边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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