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文件规定,我省于1995年7月起建立个人账户,所以个人实际缴费开始时间为1995年7月。您从1989年8月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1989年8月到1995年6月视同缴费,系统中统一合并为199401一条缴费记录,此段时间累积计算为您的工龄。
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吉社保〔2020〕8号)文件的规定,参保缴费时间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免予征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所以单位划统筹金额为0。若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全州统一咨询电话0433-8512333进行咨询。
回复单位:延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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