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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告知单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稽核。现就稽核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稽核内容

        (一)参保单位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情况;

        (二)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二、实物手续

        被稽核单位应依法提供单位用人情况的有关资料、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具体包括: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到社保局领取)。

        2.单位缴费基数承诺书。

        3.参保人员实发工资统计表。

        4.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增减补缴明细表。

        5.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职工名册、劳动工资统计台账。

        6.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

        7.上年度财务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其他应付款等明细账(原件)。

        8.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与工资支出相关的会计凭证及用于会计入账的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

        9.上年度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劳务费收据。

        10.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本年度缴费基数证明、本年度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外籍人员参保证明书等有关资料。

其中财务报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工资明细表应再提供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A4)。

        三、要求

        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稽核,提前准备好稽核单位需要的各项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据社会保险稽核程序,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应及时整改,对核增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缴费比例,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

 

        业务经办地点:延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审计科

        联 系  电 话:0433-2706075   0433-2706076

(责任编辑:jlsi_yjs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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