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一、什么是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制度。
二、职业年金覆盖人员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职业年金基金组成部分
职业年金基金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职业年金基金记账方式
分为实账积累和记账积累(俗称“虚账)。
五、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六、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
1.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1)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2)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意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目前吉林省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方式为第二种。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