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5 来源: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5]8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失业保险支付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失业保险支付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的标准和相关支出项目及用途按照吉人社联字[2014]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具备条件的企业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人社、财政、社保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联合认定,确定补贴补贴数额。
    四、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要对稳岗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汇总填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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