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5 来源:

               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5]9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管理,省厅制定了《吉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8日

    吉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在我省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安全、便利、规范用卡,维持良好的用卡秩序,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保障“一卡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2]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内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吉林省内就业或者参保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领社会保障卡,我省区域内社会保障激活、挂失、解挂、补领、换发、注销、采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部署,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合作商业银行面向个人发行的,具有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及金融支付等金融应用功能的集成电路(IC)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电子凭证。
    我省的社会保障卡由集成电路芯片(IC)和隐形磁条构成。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遵循全国统一标准,一人一卡,一卡多用。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卡面印刷有持卡人姓名、相片、社会保障号码、联名银行卡卡号等基本信息。芯片内依据社会保障卡规范行业标准,记载持卡人就业、参保等相关权益信息。
    中国公民的姓名使用规范汉字表示,其他人员姓名采用与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一致的汉字或者字母表示。
第六条  中国公民的社会保障号码采用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的社会保障号码按照中国全国统一规则编制。
    社会保障号码每人唯一,终身不变。在补领、换领需换号时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10年。
    社会保障卡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开卡费。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费,但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补换卡由联名银行(指社会保障卡卡面印刷的合作商业银行)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收取标准参照各商业银行借记卡相关业务对外公示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全省社会保障卡的全面建设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负责社会保障卡相关文件政策的拟定;负责协调合作商业银行加载金融信息,开展金融应用;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管理以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规范制定、安全访问控制模块(以下简称PSAM卡)管理、密钥管理、省级密钥加载;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系统和应用系统建设;负责省本级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建设,指导市(州)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工作。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负责本地区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管理以及宣传工作;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的数据采集、上报、发放和补换工作;负责本地区业务系统接入社会保障卡应用平台工作;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窗口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拓展社会保障卡在本地区的应用。
    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的数据采集、上报、发放和补换工作,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后,个人在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时,尚未持有社会保障,应同时申领社会保障卡。个人也可以先行申领社会保障卡,再持卡办理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直接申领,或者通过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代办的其他机构代为申领。申领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网上服务平台以及合作的商业银行窗口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办理申领手续时,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提供申请人相关材料,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联名银行。城镇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选择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城镇居民自行选择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农村居民按照新农保业务受理银行作为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
    申请人在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材料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二)申领登记表,主要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国家/地区代码、职业(工种)、地址、联系电话、相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三)当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核验登记项目、发卡状态,联系合作商业银行办理银行账户开户验证手续,反馈领卡回执。申请核验未通过或者银行账户开户未成功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60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申请人或委托代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领卡回执,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联名银行或者代办申领的其他机构领卡。
    对于超过一年未领取的社会保障卡,以及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无法发放的卡,由省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做回收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领卡后,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窗口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手续。银行账户激活后的社会保障卡,开通缴费和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
    对人员集中的大型企业、社区(行政村)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可以上门办理激活手续。
    第三章  挂失与解挂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联名银行分别办理挂失手续,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及账户资金的损失。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不能使用。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的窗口、12333电话服务热线、网上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的客服平台分别办理社会保障应用、银行账户应用的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后,原卡即时冻结不能作用。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分别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应用、银行账户应用的正式挂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与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签有委托协议的地区(以下简称已签有委托协议的地区),持卡人可以在临时挂失后仅到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窗口办理正式挂失。
    第十八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未办理补领申请手续前,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就好办理解挂,恢复该卡的正常使用。已办理挂失且完成补领申请的,不得办理解挂。
    持卡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分别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及银行账户应用的解挂。已签有委托协议的地区,持卡人可以仅到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窗口办理解挂。
    第四章  补领、换领与换发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申请补领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当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的;
    (二)社会保障卡损坏、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持卡人相貌与卡面相片相关较大的;
    (四)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卡面印刷个人信息项目出现错误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换发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二条  补领、换领社会保障卡应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窗口或者网上服务平台及联名银行窗口按照申领手续办理。
    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前60日,持卡人应当提出换领申请,其他补领、换领及换发的,持卡人可以按照需要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个人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急需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申请临时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即时发放临时社会保障卡。
    领取了临时社会保障卡的个人,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交回,交回的临时社会保障卡即时失效。
    临时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60日,不具有金融功能,不能跨地区使用。有效期满,临时社会保障卡即时失效。
    第五章  使用、中止与扣留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可以在下列业务中使用:
    (一)作为身份凭证办理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二)自助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
    (三)本地、跨地区的医疗服务身份识别、就医费用即时结算、就医信息服务;
    (四)各类个人缴费和待遇领取;
    (五)持卡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七)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权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能转借他人或者买卖、出租、转让。
    第二十六条  启用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卡后,本人原有的相关社会保障方面旧卡同时作废。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因参军或服刑、失踪等原因中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应当在办理中止业务手续时,同步中止其社会保障卡相应的应用功能。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设社会保障账户密码和金融账户密码。持卡人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自助服务终端或定点医疗机构修改社会保障账户密码,到合作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修改初始密码,以保证账户安全。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使用中,社会保障账户或金融账户多次连续输入密码造成锁卡,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窗口办理密码解锁。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账户、金融账户密码忘记的,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窗口办理密码重置。
    第三十条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需持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信息修改业务。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对持卡人采取强制措施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因业务办理需要留存社会保障卡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社会保障卡。
    第六章  注销与停用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业务经办机构在办理终止业务手续后,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除自助查询、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可能继续使用处,注销后的社会保障卡其他社会保障应用功能终止使用。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注销证明。
    持卡人(或者代理人)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后一年内,可以继续通过社会保障卡完成相关待遇领取,并在待遇领取完后,持注销证明到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柜台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因工作关系变动,到外省工作的,需办理社会保障卡停用手续,办理时需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人社业务终止证明,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停用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不收回,取消银行提供的优惠政策。如持卡人再次回到我省工作,可继续开通我省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各项功能不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代办除激活以外的社会保障卡业务。
    第三十五条  我省社会保障卡合作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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