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1 来源:

各参保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各类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为缓解多次疫情影响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的资金压力,进一步落实《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关于扩大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82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109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梳理明确公告如下:

一、延长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由2022年4月至6月,延长为2022年4月至12月。

二、农副食品加工、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三、上述困难行业之外,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四、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末,建议在2023年6月底前补缴。符合条件的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时间可相应顺延。

五、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榆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榆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吉林省榆树市榆西大街与三盛路交汇处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4 邮编:130400

版权所有: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吉ICP备05005982号

吉公安网安备22000002000003号

吉林掌上社保APP扫码下载

苹果商店
安卓本地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