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2017-09-13 来源:

     1.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缴费方式:

    (1)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共12个档次,各地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缴费档次,具体补贴办法自行确定。参保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2)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计算方式: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缴费年限含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年限)。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特殊情况:

    1.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人员如何享受待遇?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允许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在统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和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1)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即年满45-59周岁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限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如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2)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即年满16-44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3.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责任编辑:jlsi_yss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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