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权责事项清单(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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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分序号 |
事项名称(主项) |
事项名称(子项) |
事项类别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1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市、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2 |
待遇支付、欺诈冒领稽核 |
待遇支付、欺诈冒领稽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市、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五十八条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人社部中心、省社保局、市级平台各部门数据的筛查比对。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第三条 要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情况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欺诈行为。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3 |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稽核 |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稽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市、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五十八条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相关科室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核准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稽核。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和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2003年2月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4 |
征收养老、失业保险费 |
征收养老、失业保险费 |
行政征收 |
市、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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