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社保动态 政策法规及解读 办事服务 互动平台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

退休人员取暖费发放说明

        一、取暖费代发放时间确定为2017年1月开始执。

        二、2017年12月以前死亡人员不在补发范围。

        三、符合发放条件的从目前每年4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

        四、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继续执行原43元取暖补贴。

        五、社保局代发放取暖费人员范围:

        1、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含这类企业并轨改制、破产、解散后续保并退休人员);

        2、参保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改制为企业的退休人员;

        3、各类用人单位依法缴费或未参保缴费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判决后参保缴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4、在社保制度实施前就已解散的各类企业就业人员(这类人员必须具有劳动部门的招工手续),在社保制度实施后按有关政策自行缴费并享受待遇人员;

       5、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并在退休前由政府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

       6、在各类用人单位重新就业并退休的国企改制下岗人员;

       7、军队复原志愿兵(选择自主择业领取安置费)缴费后退休人员;

      六、不纳入社保代发放范围人员:

      1、离休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

      2、公路段改制前已经退休人员;

      3、五七家属工退休人员、未参保集体退休人员;

      4、工商个体户参保、自由职业者参保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5、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和自由职业等无劳动部门招录、审批手续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6、不符合发放取暖费其他退休人员。

     七、以上确定的人员范围如遇上级调整,按照调整后的人员范围执行。

(责任编辑:jlsi_ytx01)
上一篇:关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系统升级暂停服务的通知 下一篇:伊通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关于发放企业职工职业技能补贴的通知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服务热线
事业单位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大路东湾半岛    邮编:130700    吉ICP备05005982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4    版权所有: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公安备案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03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