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参保职工可申领失业待遇,申领失业待遇需提供身份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的工商银行卡储蓄卡,无需其他材料。
一、注意事项:
(一)自人社部发〔2019〕18号下发之日起,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受60日申领时限限制;
(二)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失业保险金,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受疫情影响解除关系)
(三)根据国发〔2019〕28号文要求,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持身份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的工商银行卡储蓄卡到社保局或者网上经办大厅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
二、温馨提示: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停发、并追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伊通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