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社保局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解读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11号)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长脱贫组[2018]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城乡居保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城乡居保应保尽保贫困人员范围
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登记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已脱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非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贫困人员都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办理时限
开始日期:2018年12月1日
暂定终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
三、办理地点
户籍地所在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所
四、参保原则
自愿参保原则,对不愿意享受待遇保障政策的贫困人员,要向其解释清楚放弃的权益内容,经本人同意后,与其签订放弃意向书。
- 代缴政策
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且未满60周岁者,地方政府将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保费,无需个人缴费。
六、待遇发放
1.已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原已参加城乡居保,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足年限不再补缴,可直接申报待遇。
2.已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原未参加城乡居保,需办理参保后才能申报待遇。
3.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在申报待遇后,自2019年1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年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在到龄当月可办理待遇申报,次月领取待遇。
4.已按照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支付终身。
七、咨询电话:0439-8227402。
长白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