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 8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正向激励参保和引导预期,提升待遇水平,维护基金安全。
二、补助对象
领取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死亡人员。
三、申领条件
2024年1月1日起,领取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出现死亡的,其遗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申领人员原则上应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持参保人员死亡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将丧葬补助金发放到位。同时符合领取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申领人员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四、补助标准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以上年末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基数,按4个月计发,其中2024年丧葬补助金按每人500元计发。已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方,补助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标准。
五、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通过基金列支,由全省各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其中对省定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区)政府按6:4比例分担;对各地自行提高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自行承担。
六、工作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市县,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广大群众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