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劳社养字[2005]11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调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本着自愿原则,凭《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灵活就业人员证明》,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获80%为基数缴费。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允许继续缴费达到15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三、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部分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四、各类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终断缴费的,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终断缴费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也计算到终断缴费上年。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56911
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21816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5821870
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1167821
省直工伤保险:81167823
失业保险: 8582182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821825
信访办公室电话:85821800
网站联系电话:85821880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81167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