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保局筹备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吉政函[2008]3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吉政函[2008]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减轻参保用人单位负担,省政府决定将参加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逐步由23%调整为21%。具体调整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由23%调整为22%,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21%。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56911
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21816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5821870
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1167821
省直工伤保险:81167823
失业保险: 8582182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821825
信访办公室电话:85821800
网站联系电话:85821880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81167853